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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

更新时间:2016-11-05 13:04:54 浏览次数:174次
区域: 西安 > 莲湖 > 北关
类别:会计培训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5号方兴大厦2308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会计改革,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6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习科目及学分见附件)。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自取得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次年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所有持证人员,不分行业,年度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24学分,即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内容。
3.学习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行业科目,行业类型分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持证人员(含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先完成公共科目的学习,学分不足24学分时,可在所有行业科目中任意选择科目学习。
4.年度内增补的其他学习科目另行通知。
5.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应同时学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排的公需课内容,有关学习情况在“陕西会计”网另行通知。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1.凡在2015年度(包括2015年)以前安排的相同继续教育科目,无论会计人员在哪一个年度内完成,不分年度先后,均在该科目安排的年度内视同取得相应学分,无须重复学习和考核,当年取得的总学分已当年发布的文件通知为准。从2016年开始,不同年度安排的相同科目,学分不重复计算。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年度为周期,会计人员应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并取得规定学分,如因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属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同时登陆“陕西会计”网点击“个人继续教育查询”按系统提示的各年度科目进行补学。
3.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所属财政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认定记载,并及时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平台,不在会计从业资格**中打印登记。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1.会计从业资格证持有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职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会计人员应及时在“陕西会计”网上查询自己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检查审核。凡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各类会计先进的评选,不得参加会计职称的考试和评审,会计从业资格证不得调转、补发、换发等。
3.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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