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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西事业单位考试之法律:行政复议机关

更新时间:2017-02-15 13:29:20 浏览次数: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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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三)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作出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的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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