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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法修改 一个资深招标人的看法和解读

更新时间:2020-04-19 10:21:42 浏览次数: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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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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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自主确定中标人,低价中标再见对于一个从2006年毕业就从事招投标工作的招标从业人员来说,算是见证了近20年来整个招投标行业的发展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行业乱象到现在各种法律规章制度的完善频出及不断的修订,确实利好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利好招标人主体责任制,从初的事情、事中、事后监管更多的去“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8章,94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维持8条不变。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八个方面。

一、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进一步清晰界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大幅放宽对民间投资项目的采购方式要求,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自行招标备案等多项事前核准、备案事项,更多采用事中事后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目前对于企业投资投资项目还是实行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还是事前监管,没有取得项目投资备案凭证是无法进场交易的。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自行招标备案等多项事前核准、备案事项,采用事中事后监管大大降低了投资的时间成本。

二、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大幅增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充分保障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对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结果的知情权。借鉴国际惯例首次对招标计划公开作出规定。大力推广使用标准招标文件。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评分或者评标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信息,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中标候选人名单,所有被否决的投标,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早在2017年11月23日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中已经对此部分内进行了详细约定,原文如下: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现在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约定法律效力级别更高了。

三、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提高招投标质量。

四、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实践需要,有条件地缩短了招标时限要求,兼顾效率和公平。明确两次招标失败、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决方式,避免反复重新招标。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只是约定需要重新招标,可是对于重新招标依然无法确定中标人的情形并无详细约定,对于审批制的项目,一般在重新招标三次后依然无法确定中标人需要重新上报审批部门修改招标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实际情况是很多招标人碍于重新审批程序繁琐而反复招标,据了解有项目重新招了四次依然还在重招,一次招标公告20日,四次下来快都四个月过去,可见这个招标采购效率有多低下。

五、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严格限定经评审的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在评标环节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有效管控合同履行风险。鼓励在价格评审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经评审的低投标价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投标。

对于目前市场上低价中标的行为确实比较严重,曾经有一个2000多万的市政道路工程,在财政审核10%多后作为招标控制价招标,后定标方式是无需评技术标的低投标价法,投出来的中标价比原招标控制价下浮了40%多,加上原财政审核的10%,竟然去到工程造价的50%,可以想象这条路修出来的质量会有多烂,能用几年不会破损,若这条路再出现其他违法分包转包,那更加可想而知。对经评审的低投标价法仅适用范围的约定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这种恶性竞争的情形出现。

六、充分发挥招投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鼓励招标人合理设置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等要求和条件,倡导绿色采购,禁止招标文件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为高质量、创新型产品进入市场营造良好环境。

对于工程领域引入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等要求和条件,倡导绿色采购,这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有着异曲同工的效果。

七、为招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明确总承包招标、集中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标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积极促进电子招投标推广应用。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遴选社会资本方有关招标要求。扩大了允许自然人投标的项目范围。

八、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监管,解决招投标与合同履行脱节问题。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和评标专家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推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抽查检查机制。引入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国家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和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息全国互联共享,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部分内容约定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实现专家资源全国互联共享。

同时,对现行《招标投标法》未规定的招标终止、异议与投诉处理程序、招标档案管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基本制度作了补充规定,对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方面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疑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稿整个第六章异议与投诉处理,从招投标各环节对于异议投诉处理的程序做了详细约定。2004年七部委联合颁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并没有详细的约定处理程序,在政府采购领域2017年颁布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此部分增加的内容在招投标工作中具有很好的指导操作性。

划重点总结:

(1)中标候选人不再标明排序,也不再强制规定中标候选人中标,而是由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2)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不管国家法律层面如何去制定法律法规,但是对于行业个人执业来说,都是要与时俱进得,很多不懂招标采购的人说从事招标采购的人就是复制粘贴走程序,我只能说这些人真心不懂招标采购。对于招标采购人员来说,需要的综合能力、学习能力是非常强的,法律法规更新太快,游戏规则、程序性区域性差异很大。

虽然国家已经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从事招标采购的企业不再有资质限制,招标代理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我所在的地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由初的8家已经增加到登记的86家,工程招标的企业也是由初的10来家增加到111家,这只是一个二级城市,全国范围内可想而知有多少招标采购从业人员。

而不管政策如何变化,有专业技术及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的专业人员将是这个行业永远的香饽饽。

备注:本文作者AngelMelodys杨为资深工程招标从业人员,长期从事工程招标工作,如有招投标有关问题可以在文末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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