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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典教育高级职称评审

更新时间:2022-07-27 17:00:04 浏览次数: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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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社厅正式印发《四川省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暂行)》。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暂行两年。

工作业绩、能力、水平和贡献等达到我省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青年人才,可按本办法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不受学历、资历、职称层级等条件限制。

哪些人是本《办法》规定的青年人才?

本《办法》规定的青年人才,需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一是青年标准。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为本《办法》规定的青年。

二是标准。以下八类人才为本《办法》规定的人才。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表彰奖励、人才计划称号。

2.获得奖项(排名前五)、省部级奖项(排名前三)。

3.获得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认定。

4.博士后期满出站。

5.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博士毕业、一流建设学科博士毕业。

6.获得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四川技能大师、四川工匠、担任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铜牌以上奖励,或在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等高技能人才。

7.长期扎根基层一线特别是艰苦偏远地区,在乡村振兴、基层治理或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符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标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8.其他政策规定可以申报的青年人才。

附原文:

川人社发〔2021〕2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29日

四川省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管理办法(暂行)

章 总则

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要求,进一步激发我省青年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青年人才,是指年龄40周岁以下,我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表彰奖励、人才计划称号;

(二)获得奖项(排名前5)、省部级奖项(排名前3);

(三)获得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认定;

(四)博士后期满出站;

(五)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博士毕业、一流建设学科博士毕业;

(六)获得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四川技能大师、四川工匠、担任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铜牌以上奖励,或在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等高技能人才;

(七)长期扎根基层一线特别是艰苦偏远地区,在乡村振兴、基层治理或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符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标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八)其他政策规定可以申报的青年人才。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三条 工作业绩、能力、水平和贡献等达到我省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青年人才,可按本办法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不受学历、资历、职称层级等条件限制。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省专家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每年上、下半年集中受理,为青年人才提供“一站式”高级职称评审服务。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 青年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四川省青年人才高级职称申报表》;

2.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证明材料;

3.工作业绩、能力、水平和贡献等证明材料;

4.国家规定实行人员准入控制的,应提供执业资格证明;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5.中央在川单位的,需出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的委托评审函。

(二)单位初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过核实无误的,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省专家服务中心。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由主要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三)窗口复核。省专家服务中心对申报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复审无误的,受理申报材料并报送相应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组织评审。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由经核准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申报参评人数,从专家库内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采取评审、答辩、业绩展示等方式,及时组织完成评审工作。

(五)社会公示。拟通过的人员名单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六)确认发证。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程序确认并印发职称文件及证书。职称文件抄送有关省级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主评审单位以书面函告结果,由其自行运用评审结果并办理证书。

第六条 评审权限下放地区(单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青年人才,经本级评审权限管理地区(单位)同意,可按照本办法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自主评审单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青年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照本办法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七条 按本办法参加评审未通过人员,如未获得新业绩、贡献和奖项,不得再次按本办法申报同一层级或高一个层级职称。在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未通过人员,如未获得新业绩、贡献和奖项,不得按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评审劳务费等相关费用由省专家服务中心按规定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地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层级的青年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暂行两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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