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标准是什么?
地区、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标
《规定》明确,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均应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人社部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重新核准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中级、初级三个类别。
对于高工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备案,《规定》明确,各部门、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组建的高工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工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工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申报人一般应按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不过,《规定》中明确对三类人“特殊照顾”: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工职称评审;
2、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3、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根据《规定》,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标、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各职称系列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地区标准由各地依据国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标、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标。”《规定》在保证规定刚性、原则性的同时,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工程师职称评审标准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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