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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简析

更新时间:2018-09-18 14:49:24 浏览次数:92次
区域: 西安 > 未央 > 张家堡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明光路凤城七路长和国际b座11层
案例背景:

企业A,从事精密仪器的销售,一年销售额在数千万元上下,实际利润在一千万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业A的财务团队,碰到了很多财税难题,主要的难题有:

1、由于产品的特殊性,毛利较高,这样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高居不下;

2、还有一部分费用需要用于市场和关系维护上面,对方多是个人,且无法提供正规发票,有些费用只能找发票来冲,但是依然无法完全满足。

在金税三期等税务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税务筹划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风险和责任

1、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2、企业A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美誉财税”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税负高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低税负。

3、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核算)+核定征收:

将企业A的业务全部转移到在崇明新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以为企业A直接跟采购,再销售;现在改为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采购再销售,等于是直接跳过企业A,另起炉灶。这样完全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纳税,并享受核定征收和税收返还政策。

4、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这部分配套服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这样企业A收到正规发票,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所得税,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打了个人独资企业,终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资金终到个人手里。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是做了重新架构,将采购或者销售、配套服务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

风控重点

1、企业A和各企业之间,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新设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商业模式变更后,相关交易证据的准备和收集,杜绝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举一反三

既然服务后端可以通过这种多个总服务代理再分包的模式降低税负,那么销售端是不是也可以用多个销售总代理的方式呢?

如果服务业可以通过这个模式解决供给端发票问题,那么贸易业和生产型企业,是不是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模式来解决类似的问题呢?

如果贸易业和生产型企业也适用,那么需要在日常经营中注意的财税管理问题又是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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