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某公司COO张先生2017年度税前年薪为200万元,该公司与张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平时发放100万元(8.33万元/月*12),年末一次性发放100万元。不考虑社保、住房公积金因素,因相对高管薪酬来说,该类费用金额较小。那么张某2016度应缴的个税为:
平时应缴个税=[(8.33-0.35)*35%-0.5505]*12=26.93万元
年末应缴个税=100*45%-1.3505=43.65万元
合计=26.93+43.65=70.58万元,总税负率=70.58/200=35.3%
原本,张先生实际每年都要缴纳70万左右的个税,那么有什么办法解决呢?
张先生可以选择在有税收优惠的地方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比如上海、重庆等地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5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5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个人所得税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2%,总税负5.2%。企业如果本身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可叠加享受园区的扶持政策,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外省市的企业也能享受园区的财政扶持政策。
股东与高管个人所得税税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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