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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员私签与雇主是否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5-05-16 16:58:30 浏览次数:225次
区域: 西安 > 雁塔 > 电子城
类别:保姆
地址:电子正街
徐阿姨经私人介绍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阿姨需“工作”六个月,每月12 000元,王家提供工作期间的食宿,徐阿姨主要负责产妇及婴儿的起居、饮食,“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徐阿姨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未获法律支持。
法官释法:服务对象若是自然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本案中,徐阿姨提供“劳动”的对象为“王家”即自然人主体,王家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因此,徐阿姨与王家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徐阿姨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张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应以下列要素的齐备为要件,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不满足相应的法律要件,则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无法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无法享受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诸如带薪年休假等法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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