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商标异议主体人资格怎样认定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原《商标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新法第30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虽然任何人都享有异议权,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对于自然人冒用他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法人以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工农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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