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类公司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1亿元。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低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100万元。
二、基金类公司
1、基金管理公司的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2、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
3、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三、金融租赁、管理公司
1、金融租赁公司的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
四、保险类公司
1、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2、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3、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4、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5、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6、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外商投资类公司
1、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不少于3000万美元。
2、公司形式的外商创投企业,股东认缴的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