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为:应纳税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
年收入总额: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成本、费用: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